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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快播:「安徽」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时间:2023-05-08 18:38:20

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精准发力,重点打击十二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省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4月2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省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图片)

2023年3月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22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对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出具的部分检测报告非授权签字人本人签名,签发日期是他人填写并有涂改,该行为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真实客观是检验检测机构最基本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以最严厉的处罚打击报告造假行为,以最严格的监管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乱象的高压态势,紧盯检验检测重点领域、重点违法行为,以打促改、以打助管,坚决破除行业乱象,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维护社会公信力。

2、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22年12月2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马鞍山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当事人办公区域内工作电脑的电子数据进行取证。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日与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城市合作框架协议》,在区域代理运营“饿了么”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为获取竞争优势,当事人通过缩小配送范围、提高佣金抽取比例、强制下线等技术手段限制商户选择其它平台,限制了商家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商户选择其他同业平台的权利,也损害了消费者通过不同平台选择购买商品的权益。本案的查处,给予平台经营者警示,有利于提高电商市场的活力,维护平台商户自身权益,营造公平有序、充分竞争的电商环境。

3、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某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4月23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市某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6日,执法人员在对马鞍山市某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三本账”材料都缺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出具体明确要求,虽然企业对相关规定有所了解,并接受过市场监管部门的培训、指导,但仍然存在未全面落实的情况。通过本案的查处,有力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完善各项记录台账,切实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实处。

4、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含山县环峰镇某烤鸭店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4月7日,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含山县环峰镇某烤鸭店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0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依法对含山县环峰镇老某烤鸭店涉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含山县环峰镇某烤鸭店从2022年6月开始使用含有罂粟成分的卤汁经营熟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罂粟壳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含有使人慢性上瘾的物质,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因利益驱使,选择在食物中添加罂粟壳,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品对人体神经、消化系统造成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将聚焦食品安全领域非法添加等突出问题,从严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

5、马鞍山市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当涂县乌溪镇某便利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3月6日,马鞍山市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涂县乌溪镇某便利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在开展元旦春节打假专项行动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南孚电池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涉案南孚电池系当事人从送货推销的面包车处购进的,进货价格1.6元/粒,购进南孚电池5号180粒、南孚电池7号240粒,合计420粒。对外销售价格2元/粒,共售出南孚电池108粒。经商标持有人辨认为侵权商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840元,违法所得为43.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农村地区一直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高发地区,也是打击假冒侵权的重点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农村市场假冒伪劣行为的整治力度,全力规范农村市场秩序,维护农村市场的消费环境。

6、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含山县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1月6日,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含山县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含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含山县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一盒医疗器械“牙胶尖”(生产企业许可证:津食药监械生产许20100118号,产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73634717,制造:天津加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90801,生产日期:190826,有效期:3年2022-07)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牙胶尖是用来做根管治疗的物质,牙齿如果有牙髓炎或者根尖周炎,不合格的牙胶尖会影响根管治疗的效果,对患者造成再次伤害。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大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器械使用市场,保障医疗器械使用安全。

7、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县某消防器材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产品案

2023年3月6日,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和县某消防器材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6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7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要求,执法人员会同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和县雄鹰消防器材经营部待售的11瓶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依法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产品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5号在合肥某商家共进货11具,进货价是50元/具,对外零售价是60元/具。截止到调查时,当事人违法所得20元,货值金额6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防器材是用于灭火、防火以及火灾事故的器材,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如果使用质量不合格的消防器材,将会延误火灾扑救时间,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利用产品质量抽检职能,加强对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打击制售假劣消防产品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8、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某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3月23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某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某产业园停车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产业园北侧临恒山路处一收费岗亭上挂有“某物业公司”“某保安集团”招牌,在岗亭空调外机柜上贴有“银联商务”收费二维码,其上标注有“马鞍山某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岗亭现场及停车场内未见“停车场收费公示牌”。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起负责某产业园的物业管理工作。因物业更换,在重新制作停车场价格公示牌过程中未能及时粘贴公示价格牌,导致一段时间内停车场无价格公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停车场需要按照要求进行收费公示,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如实标明收费单位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该案的办理进一步规范了停车收费秩序,提升了收费透明度与规范性,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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