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生育后,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相关资料图)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哺乳期的前六个半月按照女职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5、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再延长期间按以往每月实发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
6、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
7、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8、对于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需给予其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小时增加一小时。
9、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10、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1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3、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本文到此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科技支撑天然橡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思路目标和重点任务,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
今年前10个月,云南货物贸易进出口2257 9亿元,同比增长9 2%。其中,出口778 2亿元,增长1 6%;进口1479 7亿元,增长13 6%。今年以来,云南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获悉:11月30日,随着什四份子险工施工准备工程在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开工,总投资32 97亿元的重大水利工程黄河内
走进位于山东省兰陵县的山东运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工人们正赶制一批发往国外的毛豆订单。公司总经理宋宏伟说:毛豆经过筛选、清洗等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时创能源(688429 SH)今日收报13 97元,跌幅6 2
X 关闭
X 关闭